来 源 : 咸宁市商务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解读: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19年4月1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两周年。两年来,湖北自贸试验区结合片区特色大胆探索,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在“放管服”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4个领域形成了新一批12项改革试点经验。4月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9〕12号),决定在省内复制推广这12项改革试点经验。根据《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下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54号),第三批复制推广的12项经验中,有6项改革事项在我市复制推广。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 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责任部门 | 推广范围 | 时限 |
1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申请材料递减制度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全市
全市 |
2019年12月31 日前
2019年12月31 日前 |
2 | 24小时自助政务服务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
3 | 互联网+智慧出入境 | 市公安局 | ||
4 | 海关汇总征税保函“银关通”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5 | 企业工程系列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双贯通” | 市人社局 | ||
6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制 |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申请材料递减制度
以办好“一件事”为目的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重复申请、重复提交资料等问题,极大提升行政相对人获得感。一是制定申请材料递减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除工作确有必要外,原则上前置事项已经提交并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后置事项不再要求提交和审核;多个事项并联审批的,原则上经其中一个事项审核的申请材料,其他事项不再审核。二是编制申请材料精减清单。编制《申请材料精减清单》,对办理一件事涉及多个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精减,对对应的审批服务事项、精减材料、精减方式等予以明确。因工作需要,前置事项已经审核,后置事项仍需保留的申请材料,改由获得申请人授权的政务服务部门向前置部门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三是科学划分部门权责边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审批部门对其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依法承担责任,并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前置事项已经审核的申请材料,后置事项主管部门不再审核,只作形式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合法性由前置事项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材料在多个审批部门之间传递复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由负责文件传递的政务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二)24小时自助政务服务
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24小时自助政务服务”,切实提高了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一是建立自助服务事项清单。把一批办理频率高、办理时效要求高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自助政务服务办理项目清单,实现将港澳台签注、发票认证、发票领用、发票验旧、个人所得税查询、增值税申报、社保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个税证明打印、车船税证明打印、城乡医保证明打印、营业执照打印等12个事项纳入自助办理清单,并配置自助办理设备,实现出入境自助签注、发票自助认证及领用、自助办税、商事自助登记等。二是改造政务服务大厅。对政务服务大厅进行改造升级,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非工作时间市民可刷身份证进入自助服务专区办理相关自助业务。三是布局专项服务点。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商圈、社区、银行网点设立自助服务点,投放各类自助设备。
(三)互联网+智慧出入境
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试点任务,创新推出“互联网+智慧出入境”,依托支付宝APP平台,搭建网上预约、网上填表、网上缴费、网上查询、手机自拍出入境证件照等五项创新功能,方便群众办理出入境证件。一是实现“网上预约”办理。改革前,申请人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排队办理业务;改革后,申请人可通过手机网约办证,网上预约办证由专人、专号、专窗受理,受理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二是实现“网上提交”表格。改革前,申请人必须到办证现场填写纸质表格或通过填表机填写;改革后,申请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登录填表程序,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后台审核通过后即显示“提交成功”。三是实现“手机自拍”证件照片。改变以往“传统拍摄”方式,办证群众用手机登录支付宝“办证照片”应用,随时随地进行自拍证件照,后台软件会智能完成抓取人脸、更换背景、裁剪人像、补光修正等处理,将处理后的照片上传后台,通过公安部加密检测平台进行检测,合格后生成条形码。检测通过的照片由互联网通过内外网安全交换平台进入公安网,出入境民警在受理申请时通过录入条形码即可直接调用自拍照片。此项功能可以让群众在家自由拍摄自己满意的照片上传,不必到现场等候照相排队。四是实现“扫码支付”缴费。改革前,申请人缴费需要经人工开发票再到银行现金缴纳费用,最后再将票据返回窗口;改革后,申请人直接用支付宝扫描办证回执上的条码,即可实现出入境证件费线上支付。证件费由支付宝进入财政专户,缴费信息通过接口回传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确认缴费,方便快捷,解决了办证高峰期收费窗口排长队的难题。五是实现“刷脸认证”查询。改革前,申请人无法查询办理进度;改革后,支付宝上加入了进度查询功能,申请人通过刷脸验证后进入,便可查询本人的办证进度及持证情况,在证件办理过程中即可查询证件号码。
(四)海关汇总征税保函“银关通”
企业在办理海关汇总征税担保保函相关业务时,如果开出保函的商业银行已与海关总署的系统对接,通过保函数据电子传输,属地海关可以直接接收商业银行开具的汇总征税担保保函的电子数据,企业无需提交纸质保函。海关对担保信息在线开立、变更、备案、撤销,额度实时扣减和恢复。企业仅需在注册地海关一地备案,即可开通汇总征税总担保全国通用功能。
(五)企业工程系列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双贯通”
围绕构建人才支撑系统的试点任务,推进企业工程系列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双贯通”改革,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大幅提升人才成长方面获得感。一是编制“双贯通”改革标准。由人社部门编制“双贯通”改革标准,明确改革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及程序,克服传统人才评价中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倾向,注重个人工作实绩,着眼人才成长需求。由人社部门组织评审考核。其中,“双贯通”是指经过相关评审或考核,企业工程系列技能人才可以获得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也可以获得技能职业资格。二是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在不与现行评价体系有较大冲突的前提下,结合技能人才主要为一线实操人员的特点,在突出品德、能力、业绩等前提下,适当打破学历、资历、职称台阶等限制。技能人才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学历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同等对待;取得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专业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资历;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如获得荣誉称号或参加国家、省、市级技能大赛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称申报评审对论文不做强制要求。三是简化职业技能鉴定流程。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其专业技术资历可视为技能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相关资历,可免于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理论考核和论文答辩(全国全省统考类的职业除外)。
(六)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制
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制,充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一是创新登记方式,大力推行集中登记。指定多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场地作为集中登记地,供招商引资至咸宁片区但暂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或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对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并由专人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商务秘书公司可将其住所(经营场所)作为集中登记地提供企业住所托管服务,高等院校可将一处或多处自有办公用房作为大学生创业的集中登记地使用。区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可采取工位号登记模式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技术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提供住所登记。二是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降低准入门槛,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申请人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其他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场所使用证明:一是咸宁片区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及商业楼宇内的企业;二是对于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服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利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企业拟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一是“城中村”改造后的商业配套设施,由街道办或授权部门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二是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村委会出具经权利人同意的场地使用证明;三是将拆迁范围内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由村委会、街道办和拆迁部门联合开具场地使用证明;四是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改正;发现企业存在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骗取登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附件: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20190520(政府最终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