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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 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索引号 : 76413130X/2019-0572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对外贸易 发文单位: 咸宁市商务局

名       称: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 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912号)精神,全力推进制度创新,提高经济对外开放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稳步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两年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片区特色大胆探索,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在“放管服”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4个领域形成了新一批12项改革试点经验。

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更大力度深化改革开放、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着力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有力抓手,对促进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复制推广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申请材料递减制度制定申请材料递减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除工作确有必要外,原则上前置事项已经提交并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后置事项不再要求提交和审核;多个事项并联审批的,原则上经其中一个事项审核的申请材料,其他事项不再审核。因工作需要,前置事项已经审核,后置事项仍需保留的申请材料,改由获得申请人授权的政务服务部门向前置部门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审批部门对其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依法承担责任,并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前置事项已经审核的申请材料,后置事项主管部门不再审核,只作形式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合法性由前置事项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材料在多个审批部门之间传递复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由负责文件传递的政务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31日前

(二)24小时自助政务服务建立自助服务事项清单把一批办理频率高、办理时效要求高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自助政务服务办理项目清单,实现将港澳台签注、发票认证、发票领用、发票验旧、个人所得税查询、申报增值税、社保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个税证明打印、车船税证明打印城乡医保证明打印、营业执照打印12个事项纳入自助办理清单,并配置自助办理设备,实现出入境自助签注、发票自助认证及领用、自助办税、商事自助登记等。改造政务服务大厅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非工作时间市民可刷身份证进入自助服务专区办理相关自助业务。布局专项服务点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商圈、社区、银行网点设立自助服务点投放各类自助设备(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31日前)

(三)互联网+智慧出入境依托支付宝APP平台,搭建网上预约、网上填表、网上缴费、网上查询、手机自拍出入境证件照等五项创新功能,方便群众办理出入境证件。实现“网上预约”办理;实现“网上提交”表格,申请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登陆填表程序,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后台审核;实现“手机自拍”证件照片,通过后台软件智能完成照片处理并上传,出入境民警在受理申请时可直接调用自拍照片实现“扫码支付”缴费实现“刷脸认证”查询随时查询本人的办证进度及持证情况(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9年1231日前)

(四)海关汇总征税保函“银关通”企业在办理海关汇总征税担保保函相关业务时,如果开出保函的商业银行已与海关总署的系统对接,通过保函数据电子传输,属地海关可以直接接收商业银行开具的汇总征税担保保函的电子数据,企业无需提交纸质保函。海关对担保信息在线开立、变更、备案、撤销,额度实时扣减和恢复。企业仅需在注册地海关一地备案,即可开通汇总征税总担保全国通用功能(责任单位:咸宁银保监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31日前)

(五)企业工程系列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双贯通”人社部门编制“双贯通”改革标准组织评审考核明确改革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及程序,克服传统人才评价中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倾向,注重个人工作实绩,着眼人才成长需求。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打破学历、资历、职称台阶等限制简化职业技能鉴定流程(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9年1231日前)

(六)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制创新登记方式,大力推行集中登记。指定多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场地作为集中登记地,供招商引资至咸宁片区但暂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或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对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并由专人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商务秘书公司可将其住所(经营场所)作为集中登记地提供企业住所托管服务,高等院校可将一处或多处自有办公用房作为大学生创业的集中登记地使用区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可采取工位号登记模式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技术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提供住所登记。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降低准入门槛,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改正;发现企业存在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骗取登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19年1231日前)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在自贸试验区改革领域的先行先试经验和做法,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在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制推广工作按时完成。


相关文件:解读: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