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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开涉企保证金的目录清单

来源:商务局 时间:2020-08-31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助推企业疫后重振。根据市减负办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咸减负办20205号),现将市商务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咸宁市商务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立

单位

设立

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商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2

储备肉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目前储备冻肉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1000元/吨执行,储备糖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50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商务部门制定的账户。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缴财政。

3

储备糖竞价加工投标履约保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目前保证金按照3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商务部门制定的账户。

未中标加工企业在开标后退还保证金,中标加工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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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