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咸宁市商务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行政监督检查
| 《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转报,配合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供需总体平衡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回收拆解企业动态管理和指导。因地制宜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产业布局,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便利车主交售车辆,同时加强拆解产能监测,及时发布本地区拆解产能利用情况,并按要求上报本地区拆解产能情况。 | 消费科 8218923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情况;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3.资质企业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存在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咸宁市商务局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消费科 8218923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3 | 咸宁市商务局 | 二手车流通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科 8218923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进入二手车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4 | 咸宁市商务局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3.商务领域成品油流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手册 | 行业秩序科 8218909 政策法规科 821893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制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2、企业购销台账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健全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资料档案,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5 | 咸宁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行业秩序科 821890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3.检查发卡企业预售资金用途、预收资金金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账户情况。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6 | 咸宁市商务局 |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行业秩序科 821890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重点对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或资格的变化以及依法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企业证照取得及变化情况;拍卖企业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拍卖企业办公住所及档案管理情况;拍卖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送表》和备案资料报送情况;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登记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等。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咸宁市商务局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业秩序科 821890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特许人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2.备案材料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7 | 咸宁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外资外经科 821888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2、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3、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9 | 咸宁市商务局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7-19条,第37-39条: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外资外经科 821888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申请登记的技术是否符合《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2.申请登记的技术是否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目录》;3.填报登记或申请变更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及相关单证材料等一致;4.申报材料是否完备。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0 | 咸宁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4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外资外经科 821888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或劳动合同情况;2.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情况;3.是否存在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情况;4.是否存在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情况;5.是否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6.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是否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报告;7.是否按规定通过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系统办理有关合同及人员名单备案,并及时准确填报统计资料;8.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防范化解境外风险,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安全防范知识、外语及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培训情况;2.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或及时补足备用金;3.是否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4.是否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情况。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